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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

    编辑时间: 2020-06-29  来源:招生就业处-本科招生网


    华南农办〔201875


    第一章   总  则


    第一条 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
    第二条  我校学士学位按农学、工学、文学、理学、经济学、管理学、法学、哲学、历史学和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授予。


    第二章  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


    第三条  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,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。

    第四条  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,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,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,达到下列水平者,授予学士学位。

    (一)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;

    (二)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;

    (三)全学程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.00及以上;

    (四)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一年内回校重修、补做毕业论文(设计)者,如取得毕业资格,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,授予学士学位。授予学位的时间,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计。

    第五条 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
    (一)在校学习期间,受记过以上(含记过)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

    (二)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,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到处理者;

    (三)有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。


    第三章  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


    第六条 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,依照《华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》设立。

    第七条   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:

    (一)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;

    (二)审查接受申请各级学位人员的名单;

    (三)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,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;

    (四)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。


    第四章  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


    第八条  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:

    (一)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,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,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,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,送教务处复核后,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;

    (二)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,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;

    (三)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,分别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,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只颁发毕业证书。


    第五章   附  则


    第九条 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,经复查,可依法予以撤销。

    第十条 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,按照《华南农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》规定执行。

    第十一条  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    第十二条  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。原《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》(华南农办〔201524号)同时废止。施行之日起已按原细则受理但未处理完毕的,仍按原细则处理。凡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,不再重新处理。